根据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》(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,2005年6月14日颁布)台、港、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,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、港、澳人员必须为其办理《就业证》及办理用工报备。
一、申办《就业证》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用人单位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的申请报告;
2、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;
3、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身份证明(年龄应在18—60周岁,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可超60周岁,内地急需专业技术人员超60周岁应报审批);
4、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复印件;
5、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证(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无传染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书);
6、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;
7、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的,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有效复印件;
8、所填写的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》一式三份(每份表格应盖公章贴1寸照片);
9、交2寸照片1张;
10、单位经办人员应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被身份证及有效复印件(经办人员应和网上预审的经办人员一致);
11、请先上http://spjc.xm.gov.cn进行网上预审。
*以上材料完整提供后3个工作日,单位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及《受理决定书》取回《就业证》。
二、香港、澳门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办《就业证》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个体经营执照及有效复印件;
2、健康证明(经出入境检疫局检查后出具);
3、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复印件;
4、所填写的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》一式三份(每份表格应盖单位公章并贴1寸照片);
5、经办人员应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有效复印件。
6、请先上http://spjc.xm.gov.cn进行网上预审。
*以上材料完整提供后3个工作日,单位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及《受理决定书》取回《就业证》。
三、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备案手续(或合同续签)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用人单位与被聘雇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三份及有效复印件一份;
2、就业证原件;
3、厦门市台港澳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;
4、被聘用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复印件。
5、合同续签还应提供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;
6、单位经办人员应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有效复印件。
以上材料齐全随到即办。
四、用人单位与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《就业证》注销手续;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、澳门人员歇业或停止经营的,应在歇业或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《就业证》注销手续;用人单位变更的,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为台、港、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《就业证》。
办理《就业证》注销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,证明应盖有聘用单位公章和被聘用人签字;
2、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;
3、《就业证》原件;
4、单位经办人员应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有效复印件。
以上材料齐全随到即办。
五、注意事项:
1、首次办证须提供本须知中第一点和第三点的材料;
2、所有表格应用水笔填写;
3、所提供的材料应用A4规格的纸张。
承办单位: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科
地址:厦门长青路191号二楼210室 电话:5205583、5327907
网址:HTTP://WWW.XMHR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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